雞排妹當初與該診所簽約時,並沒有明確說明使用期限,據《鏡週刊》報導,雞排妹早在2012年就與醫美診所簽訂「肖像權發表合約書」,內容為對方提供醫美服務,她則授權大腿術前、後對比照供對方使用,簽約至今已過了將近9年,雞排妹不想再讓店家使用她的照片宣傳,認為對方將她的照片設置在騎樓做廣告看板屬侵害肖像權、著作財產權,要求對方移除看板並賠償150萬元,其中的50萬做為精神慰撫金。
智財法院認為雞排妹的廣告看板是由診所設立,不過她提告的對象是「診所的公司」,在雞排妹無法舉證看板是由診所的公司設置的情況下,不能對該公司主張侵害肖像等權利,因此判雞排妹以敗訴收場,全案仍可上訴。雞排妹的經紀人則透露「看板是誰裝的,我們不知道,現在既然診所承認掛招牌,目前就是交給律師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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