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得完全按遺囑分配?要先做這件事才合法!
(圖取自Pixabay圖庫)

有位退伍老兵在過世前已經先預立了一份遺囑,表示要將所有財產都讓自己的前妻來繼承,然而這樣的遺囑卻讓長期在國外的兒子非常不高興,認為父親年老後早已失去正常的判斷能力,表示遺囑應該是無效的,認為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父親的遺產應該都要由自己來繼承,而非父親的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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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經過法院調查,發現這位老兵在找律師預立遺囑前已經有先經過醫師鑑定,表示精神一切正常,判斷能力沒問題,並且所有預立遺囑的過程皆合法,該份遺囑是有效的,因此判決老兵的兒子敗訴。

首先,我們就得先來提到所謂的代筆遺囑究竟要有什麼樣的程序才算合法有效,要符合一份有效力的代筆遺囑需要由遺囑人指定三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且由遺囑人來口述遺囑的內容,讓其中一位見證人來記錄、宣讀以及講解,完畢後要給遺囑人進行確認,並簽名、註記遺囑的日期,最後在由所有見證人一同在遺囑上簽名,這樣才能夠算是一份合法有效的代筆遺囑,假如上面的程序有缺少其中一項,那麼這份代筆遺囑可能就會因此而失效。

除了代筆遺囑的合法性外,這個案例最重要的就在於老兵兒子是否能夠去繼承到老兵的遺產,實際上還是可以的喔!因為老兵的兒子在民法的規定中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順位上是屬於第一順位的,因此他本來就具有繼承權。

儘管老兵在遺囑內表示要把所有遺產都給前妻,但這位兒子畢竟是有繼承權的,因此依據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老兵的兒子仍保有所謂的特留分,這是是民法中為保障繼承權人,給予最低額度的遺產繼承,讓繼承權人不會因為一些傳統觀念或是個人喜好而導致失去繼承遺產的權利。

因此,無論遺囑內容為何,老兵的遺產都需要先將兒子的那份特留分進行分配後,之後才能按照遺囑內容去進行,當然,還是有些例外情況,繼承人有對被繼承人做出虐待或是侮辱行為,遭到被繼承人表示拒絕讓他繼承遺產的話,可就真的會因此而喪失其繼承權,一分一毫的遺產都將沒有權利去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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