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旅遊團「三劑令」22日上路 解約退費原則一次看
指揮中心日前宣布,4月22日起,參加旅行團者須打滿3劑疫苗。(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指揮中心日前宣布,4月22日起,參加旅行團者須打滿3劑疫苗,引發旅行業者罵聲連連,交通部觀光局今天再邀集業者開會,並說明解約退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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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15日宣布,為保護國人健康及維護旅遊防疫安全,自4月22日起,團體旅遊符合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需完成COVID-19 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始得出遊。觀光局同日與指揮中心確認相關對象及規範後,積極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民用航空局研商解約退費事宜。

觀光局長張錫聰今天分別與旅行業及旅宿業者溝通,包含須完成第3劑接種對象、尚未打第3劑旅客如何處理、特定團體的認定及解約退費適用原則等情。

1、 接種對象:

(1) 參加團體旅遊之旅客及旅行社工作人員均需完成第3劑接種 ,但不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之旅客。

(2) 18歲以上尚未打第3劑,已滿第2劑間隔期(12周)者,請旅客儘快於出團前打第3劑;惟已打完兩劑,但「未滿」間隔期(12週)者,出示施打兩劑證明即可參團;另有醫師開立證明,不能施打「所有」疫苗者,請旅客提供參團前一天或當天的「快篩」陰性證明,即可參團。

2、特定團體之認定:指成員間彼此特定(例如:學校畢業旅行、家族旅遊、員工旅遊等),不需要符合上述需完成第3劑接種之規定。

3、 解約退費處理原則(出發時間為4月22日以後):

(1) 未符合完整接種(即接種第3劑)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即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如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旅宿之取消費用等),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2) 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旅客,不在上述規定限制內,爰報名參團者不受影響,如因個人因素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3) 特定團體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旅行業是代收代付的行業,相關團費(必要費用)皆已於出發前給付合作廠商如航空公司、旅宿業者等,為減少業者及民眾損失,航空公司及旅宿業者協處如下:

(1) 航空公司:國內航線之航空業者同意4月18日前預定於4月22日後出團團體,如旅客未施打第3劑疫苗,旅行業者可於4月21日前檢附團體旅客之疫苗小黃卡或健保App截圖等相關證明,向航空業者申請免手續費退、改票;自4月22日之團體旅遊即依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2) 旅宿業者:觀光局今與業者溝通,囿於不同旅宿規模大小及成本有異,且多已訂有合作契約,旅館公會表示會盡力協調旅館業,以長久合作之善意考量,從寬處理此次防疫政策受影響之個案,以降低雙方及旅客損失。

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品保協會(電話:02-25995088)申訴調處,若調處不成,後續可再向觀光局申訴處理,並期待讓民眾及旅遊業了解參團旅遊指引,在做好防疫之前提下,儘速恢復國內旅遊市場。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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