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種性騷擾中,最常見的是「趁機親吻或觸摸胸、臀等身體隱私部位」,佔所有案件的30%;其次是「展示或傳閱色情圖片或騷擾文字」,佔21%,這些都是一般人較熟悉的騷擾;不過,長期處理性騷擾案件的郭怡青律師提醒,法院見解認為,每一個人都有自主權選擇如何跟別人互動,「並不會因為ABCD其他人都沒有問題,然後就必須要求我也要OK。」也因此「加害人」有沒有騷擾意圖,不是成案與否的關鍵,重點還是當事人主觀感受。
在性騷擾樣態中,有一種叫「不受歡迎的追求」,也就是即使對方抱著追求、愛慕的心態,不論是在樓下唱情歌或暗中保護上下班,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都可提出性騷擾申訴。此外,沒有「性」意圖也可能觸犯性騷,例如以「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對待他人」,這性別霸權的行為,也在性騷擾的成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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