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惡火釀6勇消殉職!敬鵬高層全獲緩刑 桃檢認判太輕將上訴
2018年平鎮敬鵬工業大火釀8死、6傷慘劇。(資料照/民視新聞翻攝)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18年桃園敬鵬工業大火案,造成6名消防員、2名外籍移工共8人死亡,敬鵬總經理兼董事長黃維金等6人被依修正前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上月底桃園地院一審宣判,因6人均坦承犯行、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且捐贈環保基金等,全數獲判緩刑。桃園地檢署今(5)日表示,近5千件類似案件的平均刑度為7.5個月,最高判4年2月,本案刑度實有輕縱之嫌,將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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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8日晚間9時許,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業工廠發生大火,消防局獲報後派出大批人車前往救援,現場一度發生爆炸,惡火直到30日下午才終於撲滅,這場工安事件共造成6名消防員、2名泰國籍移工身亡,並有6人受傷。檢方調查後,認為敬鵬於工安方面有違失,依修正前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敬鵬董座黃維金、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等6人。

桃園地院今年1月31日宣判,因事證明確且被告6人均坦承犯行,判處各3到8月有期徒刑,並審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捐贈環保基金等情,予以2至3年緩刑宣告,並繳交公益金5萬元至50萬元不等。

法院判決指出,火災發生後,董事長黃維金第一時間即以個人名義捐款1千萬元於消防英雄專戶及外籍移工,並帶領經營團隊積極與罹難家屬與傷者和解;火災調查期間,亦全力配合調查人員,未有任何推託、阻撓;並捐助金額投入環保基金改善空污影響、復育當地河川及環境;也為提升廠區安全,投入鉅資加強空調、消防、警報、風管、鍋爐等系統安全,另審酌黃高齡78歲、已退休等,處8月徒刑,緩刑3年。

根據法院判決,其餘5人也因高齡、無前科、自身有慢性病,或需照顧年邁、健康狀況不佳母親及子女,有重大經濟壓力等由,各判3至7月徒刑,並獲2至3年緩刑,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敬鵬公司為員工達3千300餘人上市跨國公司,於2018年營業額達201億7388萬元,盈餘達3億7506萬元,6名被告或為專業經理人或為專業工程師,對於公司消防設施建置及防火設施等,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及標準,卻仍未以不燃材質構製風管、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劃及間隔,使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阻絕火勢蔓延;尤有甚者,竟長達14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使熱排風管內壁冷凝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即易燃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滯留管壁內,致使遇有火源即易燃燒、助長蔓延,足認本案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係被告等專業經理人長期忽視工安,致發生重大火災。

桃檢表示,本件火災發生後,桃市消防局隨即派出多名消防員到場救災,共出動各式消防及救護車輛212車次,消防及義消人員計801人次到場。國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救災,卻因被告等專業經理人的輕忽漠視,造成上述重大不良設置,導致有7位消防員受困在1樓東南角落貨梯A處附近長達3至7小時,造成6名消防員及2名外籍員工共8人不幸罹難身亡。

檢方表示,死者家屬的傷痛,豈是和解金錢可得彌補?且6名冒險救災卻罹難的消防員,均為國家培養多年的優秀人才,專業消防人才養成不易,卻因被告等人疏忽、輕視而頃刻間殞命,對於國家救災體系造成莫大損失。

另外,本案死者包含2名泰籍移工,客死異鄉,不僅其家人痛徹心扉,亦引起國際注意,誤認我國上市公司僅求營利漠視工安,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檢方痛批,如此巨大的損害,但是原審卻只諭知3月至8月不等徒刑及5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公益金,如此輕微的公益金,對於被告6人等經營事業所獲得利益懸殊甚鉅,顯然不合比例原則,更不足以讓事業經營者引以為戒,以加強投資工作安全措施及設備,避免工安災害之發生。

桃檢強調,根據司法院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2019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業務過死罪,即刑法第276條第2項類似判決(4,903件),此類案件宣告刑度有99%均為有期徒刑(4,830件),而平均刑度達7.5個月,最高刑度達4年2月,與此相比,本件判決宣告刑度實有輕縱之嫌。為捍衛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企業經營為節約支出而漠視工安,未依消防專業規劃廠房,再度發生此類工安憾事,依法提起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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