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酒駕男撞警車拒受檢 警開槍打死乘客法院判國賠金額、理由曝光
桃園地院一審判桃園市府及八德分局應賠償共748萬餘元。(示意圖/取自Pexels素材庫)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桃園市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間他為防止一名違停且酒駕的男子衝撞警車脫逃,連續朝該車射擊5槍,其中2槍不幸擊中副駕駛座乘客楊姓女子,經送醫急救不治。事後家屬提告國賠,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認為警方開槍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應賠償新台幣748萬1249元。

更多新聞: 快新聞/基隆殉職警妹妹在警專受訓 警察局長:情感上一定有影響

2020年3月27日晚間11時許,吳姓男子將車輛違停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帶,經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率2名員警巡邏查悉,警方透過巡邏車內廣播示意吳男停車受檢,不料吳因擔心酒駕被發覺,竟加速逃逸,警方駕車追上後,曾姓副所長喝令吳男「停車、再不停車就開槍」,巡邏車也緊貼在吳的座車後方,使其不能逃離;但吳仍不願就範,倒車衝撞巡邏車後,車頭朝右行駛逃離。

曾副所長見狀後,下車連續朝吳男座車連開5槍,其中2槍不幸擊中坐在副駕的楊姓女子,1發從車牌處射入,貫穿楊女左大腿、左小腿;另1發從行李箱蓋射入,擊中楊女左後背,經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

死者楊女家屬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八德分局及桃園市府則表示,警方喝令吳男停車時,吳仍再次朝警方衝撞,開槍是為了避免員警及其公眾的生命安全受到危害,才朝輪胎射擊,已採最小侵害手段,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縱然認為有國賠責任,吳男因酒駕、拒絕攔停及衝撞警車等行為,對於楊女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應也有過失,主張得依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本案爭執點在於,曾員使用槍械是否符合《警械條例》規定?是否有過失相抵情形?

判決指出,從初步勘查報告、巡邏車行車紀錄器來看,吳男倒車衝撞巡邏車後,騰出空間便向右轉駛離,顯然吳男當時急著逃離現場,客觀上已經沒有對警方有直接衝撞或攻擊等急迫情形,曾副所長生命、身體無受到任何立即性危害,曾員下車執行逮捕時,更應斟酌開槍是否能達成逮捕目的,並注意勿傷及他人。

法院指出,吳男駕車加速逃逸的狀態下,車輛移動中距離不斷拉長、目標逐漸縮小,射擊角度的些許變化均極容易影響射擊結果,曾員應可預見朝該車輛連續射擊,不論是否瞄準車輪開槍,皆有可能造成車上其他人傷亡,而且事故現場處於市區住宅巷弄內,路過民眾也可能遭受波及。

法院強調,曾員連續開5槍目的在於防止吳男脫逃,但根據彈道重建報告,子彈卻分別射入該車左後保險桿、後行李箱蓋、後車牌、後擋風玻璃左下援、車頂等5處,可見依當時客觀情狀已無法用射擊輪胎方式來達成逮捕目的,(開槍)不但未防止車輛逃離,反而產生高度傷害他人風險。

法院認為,曾員開槍不符比例原則,因此未採信警方陳述本案為不得已才朝輪胎射擊等說法。

至於過失相抵主張,由於吳男在警詢時表示,車上乘員都有制止他駕車逃離的行為,受害人吳女本人也有勸阻,但他不聽勸執意開走,衝撞警車後,車上2名乘客也都要求他停車受檢,吳還是回應「不好」拒絕停車。因此法院認為,吳男駕車行為有獨立性,並非受害人楊女能夠干預或指揮監督,因此不適用無過失相抵法則。

法院最後認定,八德分局應賠償死者楊女父親87萬4716元、楊女母親99萬4617元、楊女2名未成年女子128萬5384元、147萬2820元;桃園市府應賠償楊父35萬3712元、楊女2名未成年子女共250萬元。總共748萬1249元費用中,包含醫療、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及扶養費等,可上訴。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表示,全案是在2月22日判決,法定上訴期尚未屆滿,將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及八德分局收到判決書後,再研擬後續處置。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多新聞: 快新聞/24歲警執勤遭撞亡 林右昌承諾:撫卹從優從寬、全力協助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