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國會調查權之爭非首次 30年前朝野立委提釋憲「大法官這樣說」
圖為司法院憲法法庭。(圖/翻攝自憲法法庭網頁)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近日提案國會調查權引發違憲爭議,事實上,立法院想推動國會調查權不是首例,1992年憲法增修後,監察院喪失國會性質,其原本調查權是否仍屬專有即產生憲政爭議。大法官隔年作出釋字325號解釋,明白表示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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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近日提案國會調查權引發違憲爭議,事實上,立法院想推動國會調查權不是首例,1992年我國修憲後,監察院喪失國會性質,其原本調查權何去何從即產生憲政爭議。大法官隔年作出釋字325號解釋,明白表示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在我國憲政史上,監察院於1992年以前與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國父孫文提出五權憲法理論,由監察院監督行政權,避免國會濫用此權,造成權力過於獨大,因此參考中國古代諫官制度,把國會的監察與調查權獨立出來。

由於我國憲法並無「國會」2字作為正式名稱,司法院為此曾作出釋字第76號解釋,認定「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不過1992年前總統李登輝推動憲法增修後,監察院第已非屬中央民意機構,釋字第76號解釋自此不再適用於監察院。

既然監察院已喪失國會性質,其原本專有之國會調查權及糾彈權是否應回歸立法院?即產生爭議。

1993年1月31日,時任藍綠立委包含陳水扁、張俊宏、施明德、郁慕明、趙少康、丁守中等73名朝野立委,就此議題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同年7月23日作成釋字第325號,明示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獨家/國會調查權之爭非首次 30年前朝野立委提釋憲「大法官這樣說」
釋字325號解釋節錄。(圖/翻攝自憲法法庭網頁)

釋字325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到,憲法設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均為國家最高機關,與外國三權分立制度不完全相同。憲法增修條文既然未對五院體制有所改變,亦未增加立法院職權,則監察院糾舉、彈劾公職人員失職違法及糾正行政院在內相關部會,而為行使其職權,憲法第95條、第96條所賦予的調查權,自應仍專由監察院行使。

獨家/國會調查權之爭非首次 30年前朝野立委提釋憲「大法官這樣說」
當年提案聲請釋憲的73名立委名單。(圖/翻攝自憲法法庭網頁)

大法官特別表示,監察院調查權並非毫無限制,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表示法律意見、考試機關對應考人成績評定、監察委員判斷糾彈或糾正與否,以及訴訟在裁判確定前偵查、審判處置及卷證,應屬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調查權對此本應受有限制,基於同樣理由,立法院調閱文件(權)亦受相同限制。

獨家/國會調查權之爭非首次 30年前朝野立委提釋憲「大法官這樣說」
圖為監察院外觀。(圖/翻攝自「監察院建築主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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