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3日下午5時15分許,葉榮華在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某工廠,與陳姓男子發生口角,葉男基於殺人犯意,持水果刀朝被害人左臉、胸部插入,傷重不治身亡,本案經新北地檢署起訴後,適用國民法官法審判。
據了解,葉榮華現年74歲,死者陳男享年56歲,葉男犯案的地點是自己經營的鐵工廠,陳男曾經在工廠裡承租一角落棲身,但從2021年起陳時常酒後鬧事後來被葉趕走,所以兩人才會產生宿怨。
判決指出,葉榮華犯後否認有殺人犯意,也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死者姐姐透過律師表示弟弟遭殺害後全家人哀痛不已,也沒有來洽談過和解事宜,因此希望法院從重量刑。國民法官法庭經評議後,認為葉男無任何真誠悔悟之意,但本案符合自首得減刑規定。
新北地院表示,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評議討論後,認為葉男只是跟陳男發生口角,就從桌上拿起水果刀並放話「你不怕我殺了你?」,被害人走向機車時,葉男竟持刀往他胸部刺入,再拔刀朝面頰往頸部刺入,被害人倒地後,葉還用腳踹了2下,可見其行為手段兇殘。
此外,合議庭認為,葉榮華於1979年間犯下殺人未遂,被判6年定讞,在監獄關了3年出來後又犯下性質相同的殺人罪,可見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
法院審理時,葉男承認他有拿刀刺被害人,但否認有犯意,雙方律師在審判前討論賠償事宜時,葉這才表示願賠償30萬元,但家屬無法接受。
判決指出,國民法庭審酌檢方具體求刑、生命可貴、刑罰的特別預防性及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因素後,判處葉男17年徒刑,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 審判長許必奇、受命法官梁世樺、陪席法官鄧煜祥與6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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