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博雅今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首先「性行為法律責任」有2個重點:
1.「非合意」性行為,無論對方年齡,通通不合法。
2.「合意」性行為對象如果「未成年」,必須瞭解不同年齡相對應的刑責。
苗博雅強調,統神所說「沒那麼嚴重」、「網路上很多人在X未成年,如果X了別人女兒就賠錢就是那麼簡單」,這些其實是錯誤的資訊,因為「未成年」的範圍包括0歲以上到未滿18歲,而不同年齡有不同的法規。她指出,要瞭解「未成年合意性行為」的刑責,則有以下3個重點:
1.成年人與0歲~未滿14歲發生性行為:3~10年有期徒刑,不能緩起訴,不能易科罰金。
2.成年人跟14歲~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最重7年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
3.成年人跟16歲~未滿18歲發生「有對價關係」的性行為:最重3年有期徒刑,或最高10萬罰金。
苗博雅要大家切記,以上都是「合意」的法律規定,因此統神說「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合意的只要賠錢就好」,這也是錯的。
苗博雅指出,統神說「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合意的只要賠錢就好」這個論點是錯的。(圖/擷取自苗博雅臉書)
接著苗博雅繼續解析「看影片」與「拍影片」的責任,她表示,這部分有四個重點:
1.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1至7年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
.如果有招募、引誘等,3至10年有期徒刑,可以再罰最高300萬罰金。
.如果有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再罰最高500萬罰金。
.如果靠影像營利,再加重1/2。
2.上傳、散佈偷拍的兒少性影像:1至7年有期徒刑,可以再罰最高500萬。
.如果靠影像營利,再加重1/2。
3.如果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1年以下有期徒刑。
苗博雅強調,因此統神所說「黃子佼其實沒那麼嚴重」,這也是錯的。
苗博雅強調,民眾應「不觀看、不下載、不分享、不購買」非法偷拍外流的私密影像。(圖/擷取自苗博雅臉書)苗博雅最後也表示,請大家把這些重要且正確的資訊分享出去,「不觀看、不下載、不分享、不購買」非法偷拍外流的私密影像;也提醒身邊的朋友,保護自己、保護他人,讓台灣成為一個小朋友可以好好長大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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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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