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馮光遠、張大春聲請公然侮辱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出爐
圖為司法院司法大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憲法法庭今(26)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公然侮辱罪合憲,但必須考量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程度,或是否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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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媒體人馮光遠因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耗費公帑2億元,在網路上怒罵時任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被盛治仁提高求償100萬,最高法院2016年間駁回馮光遠上訴,判賠30萬元定讞。另外,作家張大春也因評論已故媒體人劉駿耀被依公然侮辱罪判罰3000元定讞。

馮光遠、張大春及多名案件當事人,加上法院刑事庭認為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悖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日下午3時宣判,認為所謂公然侮辱罪係指依個案表意脈絡,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並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造成的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辨,或屬於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具有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而認為個案上足以認定名譽權保障應優先於言論自由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意旨上無違背。意即限縮公然侮辱罪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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