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李忠庭也一度在檢方調查範圍中,但經查發現他在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間,確實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並領有酬金,也無詐領及配合繳回情形,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高等檢察署亦駁回再議確定。
根據台北地院裁定,李忠庭主張他已經獲不起訴確定,被扣押的SIM卡封套、代步車合約書、選舉相關文件、名片4張、IPhone 14手機及手機盒等6樣物品,應沒有繼續留存必要,向聲請法院發還。
合議庭指出,被扣案的物品不屬於違禁物,也沒有其他第三人對該等物品主張權利,且檢方也未於起訴書中將這些物品列為證據,考量全案證據資料後,法官認為除了IPhone 14手機以外的5樣物品,並無沒收或可供證據必要,因此這5樣物品准許發還。
不過,合議庭也說,李忠庭仍為本案證人,也經傳喚到案作證,李忠庭與高虹安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也被高的律師援引做證據使用,本案還在審判階段,高虹安又否認犯行,將來仍可能需要調查這支手機以釐清案情。因此,依目前案件發展,該扣案手機尚有留存必要,就此部分駁回,可抗告。
李忠庭被扣案物品(台北地院整理):
1.中華電信SIM卡封套1張
2.代步車合約書1張
3.選舉相關文件資料1本
4.iPhone手機盒1盒
5.名片4張
6.iPhone 14手機1支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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