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指出,記者會指出指得標廠商履約能力不合格,其實是得標廠商處理排煙脫硫設備(FGD)的廢水量未達契約規範,但「質」的方面符合排放標準。台電接著強調,目前興達電廠無論是利用廠內既有的、或得標廠商建置的廢水處理廠,廢水排放都符合標準。且廢水排放前設有連續自動監測,定期委託環境部認證之檢測公司,於排放口進行水質檢測,也按規定向高雄市環保局申報,因此絕無記者會所指控的偷排廢水。
台電也提到,本案採購過程皆是遵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也有對投標廠商進行資格審查。此外,投標廠商具備經濟部公司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核備函,且營業項目具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廢汙水處理業資格,因此符合投標資格。
台電坦承,得標廠商因未完成設備改善,因此在FGD廢水「量」的處理上,確實無法達成契約規範標準;而台電也已對此罰款廠商,並要求廠商儘快改善。然而,FGD廢水「質」的處理依舊符合標準,雖然得標公司處理量能不足,但興達電廠也已找出應對措施,透過改善電廠既有廢水場,自行提升處理廢水量,並於法規核准之放流口排放。因此,興達電廠並未如同民眾黨指控的偷排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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