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爭端,含冤不得昭雪!
林柏男律師/翻攝自鼎昊法律事務所官網

文/林柏男律師

關於近日TDR的證交法修正案,應回歸法律面進行理性辯論,而非一昧護航行政機關的瑕疵!TDR法律解釋適用的重大爭議裡,不僅已造成四起含冤不得昭雪的冤獄,也帶來長年來的訴訟折磨,被判刑者被特定立委形塑成富者,是炒股者,只為掩蓋通案冤獄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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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深感疑惑,立院眾多重大民生法案,乃至金管會過去防疫險的錯誤政策與執行,導致保險業蒙受鉅額損失等事,特定資深藍委從未有過對金管會的失職與不當行為予以譴責,更別說是有任何具體改善或指正的問政要求,卻一再針對一樁金額僅4億元的TDR案件,強力反對修法提案。背後動機恐不單純!!!

立法院本會期,數位優秀且有抱負的青壯派立委,因為人權團體、法曹協會、數十位法律學者與卸任大法官等請託,為了保障人權而針對紛擾多年的TDR在法律解釋適用上的重大爭議,提出法律修正案,期藉此導正過往證交法制未臻完備期間,所發生的法律解釋適用上的重大謬誤,並促使行政機關往後能遵守行政程序法制,依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公告管制措施,讓人民得以預見法律的內容,進而避免侵害人權。

即便當前大多數的法律學說,甚至公職補習班的教材均清楚指出,TDR在台上市初期,證交法根本漏未加以規範,金管會仍一再堅稱,民國76年900號函非常神奇,能預見民國87年才可能發生的事件,並早早核定了未來11年後才有的TDR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如此超乎邏輯與常理的說法,令無數法律人都認為,金管會這項法律適用不僅於法無據,在常識上亦顯得極其荒謬:原來證交法上的核定行為可以如此無視法律明文規定,原來金管會竟可法力無邊,早先11年即可預知未來才有的金融商品,這項能力,應該是「金管會所獨創,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過的」。

我們不難發現,特定反對修法的委員,在法理上完全逃避理性辯論,且無法針對所有法律問題進行論述,拒絕理解金管會的可能缺失。早期由於TDR是新興的金融商品,台灣的法制未即時跟進,故在相關法制未明的空窗期間,行政機關若加諸TDR投資者刑罰,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行政程序法」;有趣的是,民國99年時任金管會主委的陳冲,才在立法院報告,必須要因應新興的TDR進行修法,這兩位資深藍委也在場聆聽,應該深知這是有涉及人權,有涉及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的重大爭端,卻置若罔聞,殊不知民國99年的立法院公報上,自己的名字亦列在出席聆聽金管會陳冲主委簡報的名單上,竟還能華麗轉身,直接對黨內同志貼標籤、潑髒水,指稱這些優秀的青壯派立委是為特定個案修法。

立法委員的工作應是監督政府主管機關,立法以保障人民權益,在國會殿堂上應不分貧富貴賤,只以民眾福祉、民眾人權為最優先考量的憲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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