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前立委李鴻鈞助理張書維性侵女記者案  更一審判3年2月
前立委李鴻鈞的服務處主任張書維。(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

即時中心/周欣儀報導

前立委李鴻鈞的服務處主任張書維被控性侵一名女記者,他辯稱只構成未遂,但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日認為已達到既遂程度,審酌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判處強制性交罪3年2月的有期徒刑。此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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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張書維被控在案發後召開記者會,聲稱被害人主動要求與他發生性關係,並因此誹謗女方名譽,被判刑2個月,判決已經確定。具體執行刑期將由檢察官另行請求法院確定。

判決指出,張書維因工作關係認識了這兩名女記者(文中以A女、B女為代號)。他邀請A女參加2019年2月的春酒餐會,A女為了與張書維建立良好關係,方便以後獲取新聞素材,邀請B女陪同參加。據判決所述,餐會結束後,張書維與A女、B女一起到KTV續攤,期間他違反了兩位女記者的意願,對她們進行了強制猥褻。判決提到,後來B女先行離開,而A女因為張書維酒後不適,決定送他回到服務處辦公室,途中張書維要求計程車改道去汽車旅館,A女不願得罪他,便陪同完成入住手續。

張書維在房間內企圖對A女進行強制性交,A女趁機逃跑並報警。張書維之後召開記者會,聲稱自己被設局陷害,並表示是A女主動要求與他發生性關係。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判決,張書維被判有罪,最高法院確定了他在強制猥褻和誹謗部分的刑罰,但強制性交部分則被發回重審,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高院更一審今日審理後,張書維承認對A女實施了強制性交,但辯稱只是未遂。然而,法院考量A女的證詞清晰且與其他證據相符,認為張書維的行為已經構成既遂。此外,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共判3年2月的有期徒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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