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稍早發布新聞稿,稱經過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原審依被告陳重文先後供述內容、證人之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同條例第6條之1第1款之「財產來源不明」,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資本不實」等罪,嫌疑重大。
高等法院認為,陳重文所涉犯罪刑中,其中《圖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之追訴與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必要,故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無違法或不當」。陳重文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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